吳姓單親媽媽被控勒死6歲及7歲兒女後輕生獲救,一審遭判死刑。二審今天開庭,她坦承殺害小孩,自誇是99分媽媽,沒讓孩子餓過,敗在承受不了壓力犯案;法官訂11月11日宣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吳女在庭上多次流淚,她坦承殺害2名小孩,知道自己的行為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她非常後悔。她每天都有夢到孩子,孩子在夢中跟她說,「要加油,不可以再尋死,雖然在你手上失去生命,但我們還是愛你」。
吳女提及,這幾年她寧可自己餓肚子,也不會讓孩子餓肚子,抱怨曾向前夫家求救,想把孩子轉托付,但遭到拒絕;做為母親這7年來,不敢說是100分,但自認是99分媽媽,敗在自己承受不了經濟、家庭、感情的壓力,且不認為孩子是累贅。
前夫以告訴人身分到庭,法官問他對於吳女量刑部分,有何意見時,僅表達「不表示意見、沒有什麼好陳述」。
公訴檢察官論告時表示,二審法院委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顯示,吳女當時經濟不佳,與男友沒結成婚,又與兄嫂處不來,吳女犯行時為「攜2子輕生」,她殺害子女後,還可以傳簡訊給前夫,可見意識清楚,沒有心神喪失,且她未達智能不足,也沒有認知功能缺損,明顯是遇到經濟、家庭、感情壓力,處理反應能力很差;不管有多大困難,吳女在法律上有照顧孩子義務,卻是殺死孩子,本件是否處死,請法官斟酌。
吳女辯護人則說,吳女親手寫了三封信分別給二審的3名法官,文字提及她從小孩出生,一路獨自帶大孩子的心路歷程,她是非常盡責的媽媽,她患有憂鬱症至今仍在服藥,想死已久,她是想帶著孩子一起死的,之前還說過「請判我死刑」,也因想死念頭被幼兒園老師發現,老師有通報社會局。
辯護人提及,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能判處死刑,請求從輕量刑,判吳女有期徒刑;不知今天已進入辯論程序,其實還有二名證人想傳喚到庭作證,且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不足,請求再讓馬偕醫院進行鑑定,也請求本件能再開辯論。
二審審判長庭末論知,本件辯論終結,訂於11月11日宣判。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控,30歲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兒子、7歲女兒,去年2月因經濟狀況困窘,又與兄、嫂爭執,當晚帶小姊弟到旅館投宿,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小姊弟極力掙扎,吳女當下罷手。
但是2天後,吳女先下藥迷昏子女後勒斃,接著傳訊「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給前夫後輕生。前夫趕往旅館,小姊弟明顯死亡,吳姓女子經搶救後撿回一命。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吳女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無視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不顧子女哭泣反抗,斷然片面決定結束小姊弟生命,異常殘忍、冷血,極端惡劣,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如此輕賤子女生命,顯露極自大、自我、自私與無知性格,事後毫無悔意,犯行為宣洩情緒,極端惡劣、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吳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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