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少女22年前遭虐殺焚屍成為懸案,檢警查獲當時未成年的陳姓女子行凶,因懷疑林姓少女喜歡她男友,另案審理。二審今天認定陳姓女子犯案情節較潘姓主嫌為輕,改判14年2月。
全案緣於,民國87年12月間,當時年僅17歲林姓少女在潘男等人經營檳榔攤工作,當時在部隊服務的潘男,因與友人有吸毒習慣,憂心遭林女檢舉,又懷疑林女侵吞公款以及對另名吳男曖昧,竟夥同陳姓女朋友、吳男及當時未成年的陳姓少女,將林女囚禁在檳榔攤2樓房間內凌虐。
檢警指出,林女慘遭剃光頭髮及毆打,一度逃離被抓回後,潘男等人萌生殺意,除徒手掌摑、毆打頭部、踹踩身軀,潘男更持棒球棍及開山刀毆打砍殺林女,甚至用毛巾纏繞林女頸部,再插入棍棒絞殺致死,過程中其他共犯還不斷施虐,事後將林女屍體棄置平鎮區復旦路旁草叢,購買3桶汽油點火焚屍。
桃園地檢署去年8月起訴,情侶檔潘男及女友,吳男逃匿則發布通緝,涉案陳姓少女因當時未成年,向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另案提起公訴。情侶檔潘男、女友部分,二審已於8月30日依殺人罪各判14年6月。
陳姓少女部分,一審考量,她因認為林姓少女侵占檳榔攤營收外,並懷疑林女喜歡她的男友而心生不滿,加入行凶行列,依殺人罪判刑14年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未完成,應為實體判決,陳女雖否認殺人犯行,不過依多名證人證述、其他被告指認照片,以及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定她犯案事證明確。
二審審酌,陳女手段兇殘,犯後一再翻供,難認有悔意,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另考量她行為時年紀尚輕,於本案非居於主導地位,犯案情節較潘男情侶檔為輕,改判14年2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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