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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把無辜民眾當毒販「開槍圍捕」!中山警分局、北市府判賠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8/15 13:55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15 16:31
警持槍喝令下車。(圖/TVBS資料畫面)
警持槍喝令下車。(圖/TVBS資料畫面)

前年8月,刑事局及中山分局警方追查跨國毒品走私案時,誤把無辜楊姓男子的轎車,認成是毒販所有,便於新北市林口區當街攔阻、衝撞、開槍,因員警沒有告知身份,楊男還以為自己被黑道追殺,嚇得駕車逃逸。楊男被警方包夾、車窗也遭敲破,他和及車上的侯女被拉扯壓制,最後才知道原來是一場烏龍,事後要求國賠還被拒絕,2人憤而打官司向北市府、中山分局等5機關求償,台北地院判北市府與中山分局連帶賠償楊男車損3萬多元,而中山分局要單獨賠2人各15萬餘元的醫藥費及慰撫金。

擋風玻璃遭擊破。(圖/TVBS資料畫面)

 
烏龍抓人事件發生在2019年8月,刑事局警方在案發後,發表聲明指出,當時警員執行查緝毒品走私案時,在交貨現場發現2部車輛緊接行駛,而當警員要上前攔停時,對方便加速開車逃離,警方才會懷疑是否為共犯車輛,後續便以偵防車碰撞擋住楊男及侯女車輛,並對空鳴槍2槍、朝車輛左後輪開1槍,隨即以強制力控制2人。

楊男認為警方沒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就衝撞他的車還破窗、開槍,他和乘客被破下車又遭猛力壓制,身體有多處受傷,因此依《國賠法》向中山分局求醫藥費、車損、慰撫金等約105萬元,楊女則請求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共約100萬元,而內政部、刑事局、北市府、北市警局等4機關要與中山分局負連帶賠償責任。

駕駛及乘客下車遭壓制。(圖/TVBS資料畫面)

儘管警方表示,當時執勤員警有口頭表明警察身分,強制舉動也是因為楊男無預警加速駛離,才會採取的必要措施,沒有故意或過失。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確認警員盤查時未出示證件或表明身份,過程中也沒聽到有人說「警察」2字,確實違反《警職法》,而警員開槍又衝撞楊男車輛,未採「損害最小」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之後擊碎擋風玻璃,喝令2人下車壓制導致受傷,員警也被認定違法。
 

另外,法官認為,中山分局警員造成楊男車輛受損,依《警械條例》可向「各該級政府」請求損失,而所謂「各該級政府」是以編列預算單位為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北市府,並非內政部、刑警局及北市府警局,且在場沒有刑警局人員。法官審酌後,判北市府、中山分局,要連帶賠償楊男車損3萬1786元,另外中山分局還要賠償楊男、侯女各15萬3164元及15萬2800元的醫藥費及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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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烏龍#賠償#中山分局#跨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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