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員警王柏鈞涉與他人自稱維安查報隊向建商詐得550萬元,遭北巿府記2大過免職,他興訟主張縱使行為不檢,還未達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法院認巿府處分無誤,判王柏鈞敗訴。
全案緣於,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員警王柏鈞涉嫌與洪清瑞、林敬富自稱維安查報隊,以檢調立案調查一名建商婚外情為由,向建商詐得新台幣550萬元;建商察覺有異,向調查局檢舉。
檢調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赴王柏鈞的警局辦公室搜索並帶回王柏鈞偵訊,檢方諭令120萬元交保,但王柏鈞覓保無著而遭羈押禁見。
警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定王柏鈞涉案情節重大,敗壞官箴,已嚴重損害政府及警察機關聲譽等,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並於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處分案陳報台北巿政府核定。王柏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縱使他行為不檢,還未達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免職處分過重。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調查,刑案部分,台北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王柏鈞等人,一審判決指出,王柏鈞等人利用建商富裕、年邁及怕事心態,以及王柏鈞的員警身分所表彰可能熟悉刑案偵查體系等,詐得建商支出關說費用550萬元以私了偵查中刑案,王柏鈞等人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王柏鈞於返還犯罪所得100萬元,其員警身分就本案的詐術扮演關鍵角色,判刑1年2月。
法院日前認為,王柏鈞對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事證並不爭執,他圖謀不法利益及言行不檢,導致損害公務員聲譽的事證明確,原處分並無違法,判王柏鈞敗訴,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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