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署小隊長黃文哲等人收受中國漁民賄賂,洩漏海巡勤務秘密。黃男等人108年間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黃妻陳文君更審後判刑1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文哲曾任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小隊長,因多次取締中國船隊越界捕魚,結識中國漁民蔡建興。
民國101年間,黃男與時任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小隊長林黃財、第三海巡隊隊員徐良吉等人合作,謀議向中國漁船業者索賄。
黃文哲隨後擔任第九海巡隊分隊長,親赴中國與漁民蔡建興等人洽談,議定每月賄賂新台幣100萬元;黃文哲承諾通報第三海巡隊勤務資訊,向中國船隊示警何時可越界捕魚,事後黃文哲等人成功收受96萬餘元賄款。
黃男等人案發被逮,最高法院108年4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黃文哲5年7月徒刑、林黃財2年5月徒刑、徐良吉5年徒刑定讞;黃文哲妻子陳文君二審判刑2年7月,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陳文君與丈夫黃文哲等人共同收賄,所為罔顧國家法益、敗壞海巡風紀,更足以影響本地漁民捕撈漁獲權益及國家安全。
更一審考量,陳文君雖任職第三海巡隊擔任辦事員,但無巡防人員職務上行為身分,依法可減輕其刑,且未實際分得賄款,改依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文君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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