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先生,收藏15年的老車,在社區停車場自燃起火,燒到半毀,必須報廢,由於停車場,每個住戶都有獨立的鐵捲門,雖然火勢猛烈,不過沒有波及其他轎車,但事後管委會要求黃先生,必須負擔消防毀損費用,房仲業者說,因為住戶關係,導致公共設備毀損,本來民眾要負擔部分賠償,如果維修費沒共識,可上法院,讓法官決定。
車主黃先生:「車庫前面的玻璃碎屑,是還有的,玻璃碎屑都在地上,一大堆玻璃碎屑。」
車子無端起火,地點還是在社區停車場。由於這是自己收藏多年的老車,平時偶爾才會開出門。
但也因為這樣的「獨立空間」,才沒有讓其他車輛被波及,沒想到社區管委會,事後要求車主,必須負擔修繕費用。
車主黃先生:「因為這個車主是我,對所以責任應該在於,我這邊承擔全責,看是有比例依照比例性的負擔或是怎樣。」
攤開這張估價單,上頭寫到,由於車輛起火,造成泡沫原液流失,加上場內的感知灑水器破損故障,一共四萬三千多元,都得由車主自付。
對此他也質疑,社區原先設備老舊,就需要更新,是不是想藉此整修一番?
車主黃先生:「我想說去調閱監視器,但管委會說,這個監視器很早就故障了,而且都一直沒有維修。」
記者vs.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因為個人的因素,而造成這個損害的話,那當然個人的部分,還是要做一些賠償,管委會提出的損害賠償的部分,有超出你應該要負擔的範圍,這當然也可以做一些舉證或者是再跟管委會做討論。」
原先是想,大家都是鄰居,有事能夠一起協商處理,畢竟愛車無端燒毀,自己也是很頭痛。如今,雙方撕破臉,想再談談,也只能法院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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