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假釋中又犯輕罪,大法官說,如果是六個月以下刑責,不該撤銷假釋,否則違反比例原則!結果一名簡姓男子,因為連續販毒遭判無期徒刑,不滿妨害風化判刑兩個月,假釋要被撤銷,因此提抗告,最高院審理後,沒有知會法務部就直接下令放人,像簡姓男子這樣的例子,總共有三人被釋放,檢察總長不排除提非常上訴。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假釋犯)是不是犯罪,假設今天再犯罪一定要撤銷假釋,不一定「得」撤銷假釋,要不要撤銷由法官來決定,看他的情況,那這樣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司改會過去就曾提出了撤銷假釋制度的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78條,希望能改成「得」撤銷其假釋,依假釋者再犯後的情況有所彈性。目前刑法第78條,判刑確定六個月以內就撤銷假釋,回去服殘刑,沒有再次假釋的機會,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一律撤銷假釋的部分,明顯違憲,目前裁定「撤銷假釋」已有三人出監。
其中一個被釋放的簡姓男子,因為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妨害風化被判兩個月,因此撤銷假釋,他相當不滿提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並未交給法務部,直接下令放人出獄,讓簡姓男子回復假釋、保護管束,這動作引發討論,有律師及檢察官認為恐怕逾越裁量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能夠像緩刑一樣,他會去區分6個月以下或6個月以上,彈性情況來讓這個個案看要不要撤銷緩刑,或者要不要撤銷假釋,而不會一律說撤銷假釋,像這一次的話,最高法院直接就把人給放了,我認為這個在法制層面上,甚至實務層面上有越權的嫌疑。」
大法官做出第796號解釋後,要求假釋審查委員,如果收到須撤銷假釋案,須審酌後案是否判六個月以下,但針對最高法院裁定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的處分書案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排除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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