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南港車站去年發生旅客落軌遭列車撞擊身亡案件,士檢認為吳姓站務佐理未發現旅客落軌而釀成悲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士院認為,吳男沒有過失,日前判決無罪,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姓站務佐理民國108年8月26日擔服轉轍工列車監視等勤務,下午2時45分,一名王姓女旅客獨自坐在第一月台1車處,不久後掉落軌道,2時49分許遭進站列車撞擊,送醫不治。
 
檢方認為,吳男在列車進站前,從聯絡室走到第一月台13車處監看列車,並給予進站准許號誌前,可透過月台上監視器查知王女動向,竟疏未注意加以警告。
起訴認定,死者從坐在月台到遭撞擊期間長達4分鐘,當時月台1車處沒有其他人,並無難以發現的情形,認定吳男疏未注意,顯有過失。
吳男否認過失,辯稱沒看到軌道上有旅客,也沒有其他旅客反映,而且他工作地點在13車處,離1車處距離遙遠、光線昏暗,監視器有死角,旅客掉在軌道邊緣,很難發現。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檢察官曾到場勘驗,站在第一月台13車處往1車處觀看時,若無手電筒光線輔助,確實難以發現軌道上有無人員站立。
承審合議庭傳喚多名台鐵人員作證,認為吳男在列車進站前必須在聯絡室待命及處理其他事務,聯絡室內只有列車即將進站畫面,無從得知月台狀況;而列車即將進站時,王女早已跳下軌道,且南港車站為地下化車站,軌道一片漆黑,即使透過監視器也無法清楚察覺王女在軌道上。
判決並指出,王女主動跳下月台,也無呼救或試圖爬上月台之舉,吳男在進行列車監視時必須同時觀看月台及7台監視器,且南港車站先前未發生落軌事件,吳男對於王女自行跳下月台突發事件,難有預見的可能,並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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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姓站務佐理民國108年8月26日擔服轉轍工列車監視等勤務,下午2時45分,一名王姓女旅客獨自坐在第一月台1車處,不久後掉落軌道,2時49分許遭進站列車撞擊,送醫不治。
檢方認為,吳男在列車進站前,從聯絡室走到第一月台13車處監看列車,並給予進站准許號誌前,可透過月台上監視器查知王女動向,竟疏未注意加以警告。
起訴認定,死者從坐在月台到遭撞擊期間長達4分鐘,當時月台1車處沒有其他人,並無難以發現的情形,認定吳男疏未注意,顯有過失。
吳男否認過失,辯稱沒看到軌道上有旅客,也沒有其他旅客反映,而且他工作地點在13車處,離1車處距離遙遠、光線昏暗,監視器有死角,旅客掉在軌道邊緣,很難發現。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檢察官曾到場勘驗,站在第一月台13車處往1車處觀看時,若無手電筒光線輔助,確實難以發現軌道上有無人員站立。
承審合議庭傳喚多名台鐵人員作證,認為吳男在列車進站前必須在聯絡室待命及處理其他事務,聯絡室內只有列車即將進站畫面,無從得知月台狀況;而列車即將進站時,王女早已跳下軌道,且南港車站為地下化車站,軌道一片漆黑,即使透過監視器也無法清楚察覺王女在軌道上。
判決並指出,王女主動跳下月台,也無呼救或試圖爬上月台之舉,吳男在進行列車監視時必須同時觀看月台及7台監視器,且南港車站先前未發生落軌事件,吳男對於王女自行跳下月台突發事件,難有預見的可能,並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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