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年約40多歲的人妻,日前決定要和丈夫離婚,於是請了從小看她長大、90歲的鄰居陳老先生當證人。沒想到陳翁竟然提出,必須得和他發生性關係才願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簽字。人妻為了離婚,只好答應陳翁無理的要求,事後卻提告強制性交。士林地檢署偵辦後,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遭指控的陳姓老翁是人妻的鄰居,看著她長大結婚生子,人妻也把老翁當成尊敬的長輩看待。事後人妻婚姻出現問題,也會找陳翁吐露心聲,對方也會給予建議。直到日前人妻決定要離婚,便請陳翁當離婚證人。
人妻指控,她請陳翁幫忙當離婚證人時,對方竟提稱說「若是不和我發生性關係,我就不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人妻說自己實在已經無法和先生繼續生活,一時間也找不到其他人幫忙,最後只好答應陳翁的無理要求,因此陪他到新北市某旅店發生性關係。
事後人妻愈想愈不甘願,到警局報案提告強制性交。警方偵辦後傳喚陳翁到案說明,他坦承的確有發生性關係,但自己並無脅迫和違背對方意願。他甚至還自爆,在完事之後,還和該名人妻和她先生一起去用餐,他反問若是違反對方意願,怎麼還可能一起吃飯。
檢方調閱旅店監視錄影器,發現2人進入和離開時,人妻都無異常舉動;加上人妻也不曾有逃離或是呼救舉動,明顯違背常理,因此認定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檢方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原處分並無不妥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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