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高雄市警察局警務正林振宏涉嫌收受電玩業者賄賂,包庇賭博性電玩。高雄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振宏有期徒刑16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林振宏於民國99年4月至102年4月間任職高雄市警察局行政科專勤組,負責取締色情及賭博性電玩。他涉嫌與時任行政科專勤組長李世昌共同收受轄區李姓電玩業者賄款新台幣572萬元,做為包庇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查緝的對價。
李世昌偵查中自白犯罪,供出重要事證、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另名涉嫌收賄的林振宏,被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列為污點證人。一、二審被判刑8年。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改判6年4月徒刑確定,入監服刑。
林振宏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不知潔身自愛,收受電子遊戲場業者賄賂,敗壞警界風紀,損害社會大眾對於警察公正性及廉潔性的信賴,影響全國大多數兢兢業業、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形象,判決有期徒刑16年。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16年徒刑定讞;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市政府在案發後將林振宏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公懲會今年5月間判決林振宏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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