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方2016年1月間為了追緝一台贓車,開槍示警不慎打中17歲少年致死,遭家屬提告員警業務過失致死,並申請國賠及喪葬費用890多萬元。桃園地院民事庭近日判決桃園市府及市警局,共需賠償148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2016年1月22月凌晨,時任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執勤時發現一台白色贓車,第一時間想用車身攔停,沒想到轎車先是假裝停下,之後重踩油門加速逃逸,警車一路鳴笛狂追,即使趕來支援的警車擋住去路,白色轎車仍不肯就範。
雙方在將近40多分鐘的追逐下,員警怕波及無辜,於是開槍射擊,子彈從白色轎車右後方車窗擊入,直接射往坐在副駕的徐姓少年頭部,送醫搶救多天後少年仍不治身亡。
徐母質疑,警方使用槍械時機已逾越必要程度,於是向桃園市府及市警局請求賠償未果,之後依警械條例、國賠法,向開槍的劉姓員警、桃園市府與市警局求償喪葬費用、撫養費與精神撫慰金共897萬多元。
市府與市警局供稱,駕車的田姓少年不僅涉及危險駕駛,甚至衝撞警車,若放任其繼續行駛,恐加深公眾往來安全危害,且當時劉員開槍瞄準右後輪,是為了讓田姓少年停止逃逸,讓損害降到最低,並非瞄準徐姓少年射擊。而事發突然,劉員已盡全力避免傷亡,更不可能罔顧被害人性命而濫射。
刑事庭一審,劉姓員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5個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合議庭考量,徐、田兩人是高中好友,明知對方未成年無照駕駛仍自願上車,徐姓少年不僅違反自我注意義務,且整起事件中,徐也須負擔30%的責任,而田姓少年拒絕盤查、逮捕的行為,與徐的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民事庭審理,徐姓少年雖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但徐母仍有丈夫、大兒子、三兒子等三名扶養人,徐對母親僅負擔四分之一扶養義務。針對徐母提出的賠償,法官最後判賠86萬9千多元而國賠法對於市警局求償撫養費的部分,則判賠61萬6千多元,總計14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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