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小便宜!一名周姓男子於超商拾獲陳姓男大生遺失的手機及悠遊卡,不但沒試圖物歸原主,隔日竟興起貪念,盜刷悠遊卡購買一杯29元奶茶,沒想到後來挨告上了法院,不僅得賠償2萬1千元,更被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罪,處罰金1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1歲的周姓男子2019年5月某日下午在台北市某超商,拾獲陳姓男大生的手機及學生證悠遊卡,但他不但沒交由相關人員處理,竟侵占入己,於隔日晚間11時許在另一間超商盜刷悠遊卡,買了一杯29元的奶茶;陳姓男大生發覺遺失物品後,急忙報警處理,周男眼見東窗事發,坦承一切犯行,並主動私訊男大生表示「願意領錢買手機歸還」,沒想到聊天紀錄卻成為犯罪鐵證。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周男不思發揮公德心,看準悠遊卡小額付費不需要核對身分,使用陳男儲值在內的金錢,但考量周男已分期給付2萬1千元,雙方也成立調解,最後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罪,處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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