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李姓女司機疑不滿遭警取締違規,竟朝警方吐口水、辱罵,另持雨傘、鐵棍、石塊攻擊警方致傷,一審依傷害等罪判 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載客行經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20巷道時,違規停車,轄區吳姓員警上前2次口頭勸離仍不離去。
吳姓員警表明欲依法查驗身分製單告發,李女竟拒絕配合稽查,先用手拍落警用相機,導致相機撞擊地面而鏡頭破裂,吳姓員警撿起相機後繼續拍攝,李女咆哮咒罵,持雨傘伸出車外敲打吳姓員警頭部,並吐口水。
吳姓員警當場告知李女涉嫌妨害公務,要求下車配合調查,但李女仍不願下車,吳姓員警依現行犯欲將她逮捕拉出車外時,李女以鐵棍攻擊吳姓員警手部,再丟擲石塊,而抗拒逮捕。吳姓員警雙手磨損及擦傷。
一審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檔案等,認定李女行為觸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以本刑較重的傷害罪論罪,判刑 3月,得易科罰金;李女不服提起上訴,否認犯行並請求給予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酌李女否認犯行,明顯未記取教訓,至今未道歉或賠償,態度惡劣,且考量她對員警施以強暴、侮辱,挑戰公權力,對國家秩序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本件駁回上訴,不給予緩刑,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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