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黃姓空少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遭解僱,打官司要求復職,一審勝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華航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改判解僱合法。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黃男的上訴,全案確定。
黃男主張,他從民國86年起,任職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空服員,因華航突於105年5月變更勞動條件,為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便參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從105年6月24日開始的罷工活動。
黃男指出,當時總統蔡英文欲出訪友邦,為喚起總統及社會大眾對空服員權利的關注,以利與華航協商,便於105年6月24日上午8時打電話,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後來他遭華航調職處分,先在同年7月初轉任地勤,並在同年11月4日遭解職。
黃男事後打官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在106年9月判決確認黃男與華航間的僱傭關係存在。
華航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黃男謊報專機有炸彈,並非勞資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
二審認為,黃男此舉也使華航長年維護的飛航安全與空服員專業形象遭破壞殆盡,悖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華航按照員工獎懲相關規定並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改判黃男敗訴。
案經黃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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