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黎姓婦人被控假意要與陳姓前夫行房,趁機持剪刀,剪下前夫的生殖器官,並丟入馬桶沖走。一審以重傷害罪判她8年,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可上訴。
新竹地檢署調查,59歲黎姓婦人與57歲陳姓男子,雖已離婚仍同居,黎婦不滿陳男喝酒、賭博,甚至在外與其他女子曖昧。
檢方指出,去年7月24日晚間,黎姓婦人假意要與陳男行房時,拿出藏在床墊下的剪刀,將陳男的生殖器剪下,跑到廁所內丟入馬桶沖掉,黎婦還拿起鹽酸潑向陳男的臉。
黎婦坦承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不過,檢方調查,黎婦因預藏利剪,朝陳男下體攻擊,還用鹽酸潑陳男臉部,導致陳男臉部毀容難以恢復,認定黎婦有殺人犯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審理認定黎姓婦人沒有殺人犯意,依重傷害罪判她8年徒刑,檢方及黎姓婦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檢方主張原判太輕,黎姓婦人則主張原判太重,請求輕判,二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8年刑期,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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