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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勒殺女友未遂案 二審認無殺人犯意傷害論罪


發佈時間:2020/05/18 13:03
最後更新時間:2020/05/18 13:03
圖/TVBS資料畫面
圖/TVBS資料畫面

林姓男子被控不滿女友要分手,二度闖入女方4樓住處,以手機充電線勒殺女方未遂離去,回頭再闖入時摔傷腳。二審日前認定林男無殺人犯意,依傷害等罪判刑7月,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31歲林姓男子因不滿鄭姓女友要分手,在去年8月8日(七夕隔天)晚間侵入女方4樓住處,以手機充電線勒住女方拉往臥室,再以棉被枕頭多次蓋住女方臉部,並恐嚇女方「你今天真的死定了」等語;女方後來掙脫並趁林男去陽台抽菸時報警。

 

警方獲報到場,依女方請求,請林男離開;未料,林男突返回並躲在4樓與5樓的樓梯間,女方察覺有異而二度報警時,林男從5樓樓梯間躍下,不顧右腳骨折仍闖入女方住處。警方到場將林男送醫。

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林男,一審法院認定,林男僅構成妨害自由罪及侵入住宅罪,各判9月及2月;檢方及林男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雙方除本案,另有男控女殺人未遂以及女控男妨害秘密案件,由檢方偵查中。

二審開庭期間提訊在押的林男到庭,林男因腳傷未癒、包著石膏並坐輪椅出庭,強調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女方,承認有恐嚇及傷害犯行以及第二次的不法侵入住宅,其他不認罪,請求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停押,並保證不會騷擾及接觸女方。
 

二審合議庭認定,檢察官雖起訴殺人未遂罪嫌,但被害人就林男是否有以手機充電線勒脖情節,前後證述不一,僅說當時充電線有從脖子後面繞過前面,是輕輕的交叉,沒有很緊等語,因此難認林男有致被害人於死的故意。

二審指出,林男侵入女方住處期間約3小時,以林男占生理上優勢,女方豈有可能會一再自林男手中掙脫,還得以趁隙報警,因此林男本件殺人未遂犯行,罪證不足。

二審審酌,林男為成年人應理性處理感情糾紛,卻侵入住宅與傷害、恐嚇被害人,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獲得被害人原諒,林男犯行構成傷害罪及侵入住宅罪,應執行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諭知林男以20萬元交保。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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