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控動手打男警及觸犯強制未遂罪,一審遭判刑4月及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共新台幣14萬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婉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晚間9時許致電邀約前立委張碩文外出遭拒,翌日凌晨酒後前往張碩文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多次按張碩文住處門鈴,並用手拍打鐵門。
有住戶不滿李婉鈺滋擾,出面制止,雙方起口角,林姓、王姓男員警獲報到場處理。
李婉鈺涉嫌拉扯林姓員警的錄影設備,並涉嫌侮辱王姓員警,動手打王的臉部,檢察官偵辦後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李女。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7月間依妨害公務等罪判她有期徒刑4月;強制未遂部分,判拘役20天,均可易科罰金,合計14萬元。
李婉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李婉鈺受訪表示,事發至今,她都有在檢討,非常誠心地跟社會大眾道歉,她身為公眾人物,做了錯誤的示範,不應該使用暴力行為,但若回到個人面,她是女性,覺得當下被王姓男警吃豆腐,因感到氣憤才會動手,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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