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24人獲賠5470萬多元;高院指出,獲賠關鍵為有合法選定人,以及接觸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導致患病或死亡,有因果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指出,RCA員工關懷協會起訴主張RCA在台設廠生產,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對員工未盡防護說明及保護義務,導致員工因工作環境的接觸化學物質,而侵害身體健康,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RCA等公司連帶負陪償責任。
陶亞琴指出,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依舉證規定,RCA員工關懷協會必須要證明這些選定人所生疾病、死亡與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接觸有因果關係。
陶亞琴表示,最高法院民國107年8月間宣判,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262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多元確定;另246人求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範圍,大部分為程序上未完備,或者是沒有因果關係,或是RCA員工沒有外顯疾病,之前均敗訴,未被判准獲賠。
陶亞琴指出,這24人獲賠5470萬元,關鍵在於有經過合法選定人、已患病或死亡且與接觸到的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其餘求償者則遭到駁回(未被判准獲賠)。全案可上訴。
陶亞琴表示,RCA員工關懷協會起訴時就員工受損狀況分為三類,A組為員工死亡、B組為員工已發病、C組為沒外顯疾病;更一審今天判A組獲賠10人、B組獲賠8人、C組獲賠6人共計24人。
陶亞琴指出,C組的6人當年起訴時是沒有發病,但經長年訴訟過程,身體產生變化,現已患有疾病,並可以證明疾病與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
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於93年4月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RCA等公司求償,歷審都認定,RCA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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