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應姓男子,去年8月幫朋友停機車,移動過程中,巡邏員警經過,聞到他身上有酒味,一測發現酒測值達0.19,男子被罰15000元,駕照也被吊扣,但他不服提起訴訟,法官看過監視器畫面,認定男子停車過程,全程都用腳划,並沒有發動,確實不構成酒駕,因此撤回原處分。
原來這名應姓男子,去年8月凌晨1點多,在新北板橋一處巷弄,要幫朋友停車,他先喬好停車格後,到對街牽車,整個移動過程,都是用腳划車,卻被警方認為是酒駕,法官看過畫面後,認為男子的行為,不值得讚許,但他用腳划,沒有發動,確實不能算是騎車,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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