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陸軍二兵在靶場訓練時,因為「遲遲不領槍」,當副連長下令「把槍交給我」的時候,吳男把槍置於腹部堅決不放手,同梯的李姓、林姓男子看不下去,便出手毆打吳男,造成他手臂及額頭多處挫傷,吳男憤而對兩人控告傷害罪。士林地方法院判李拘役30天、林拘役50天,皆可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因此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書指出,3名男子於2017年2月8日入伍,在台中成功嶺營區陸軍部隊擔任二兵。同年3月2日上午,部隊前往靶場進行訓練,但吳男態度不佳,值星官點名多次他才領槍,領槍後卻不依指示把槍拿好。
於是一旁的鄭姓副連長便命令吳男「把槍交給我」,吳男卻堅決不放手,違抗軍令,同梯的林男與李男看不下去,於是上前對吳男拳打腳踢,還用鋼盔毆打他,導致吳男身體有多處擦挫傷,於是控告兩人傷害罪。
開庭時,李男及林男皆否認犯行,也不願和解,一審遭判各拘役30天及50天,均得易科罰金。檢方指控,兩人平常就常藉機欺負吳男,訓練時未得到長官授權就擅自出手毆打吳男「惡性重大」,認為一審判太輕,因此提出上訴,但高院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理由並無可信證據,於是駁回上訴。
吳男也控告同梯的蔡姓男子參與圍毆,但他說法前後不一,其他人也無法鄭持蔡男是否有打人,蔡男一、二審都獲判無罪。吳男反因行為粗暴,出拳毆打蔡男致傷,被禁足7天。
吳男在靶場訓練時因違抗長官命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罔顧軍紀、危害軍事安全,另案依陸海空刑法抗命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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