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里長曾秀菁被控去年九合一選舉期間,以30萬元要求陳姓男子棄選里長,刑事部分,曾女日前遭判4年2月徒刑,至於民事部分,法院近日判決曾秀菁當選無效。
檢方指出,曾秀菁與前夫徐男於民國106年3、4月間,透過徐男友人何男電請陳男到海產店餐敘,徐男到場後表示希望陳男放棄參選里長,轉而替曾秀菁助選,並當場表示如放棄參選願補貼金錢作為代價,陳男當下並未立即應允諾棄選。
檢方指出,106年4月至5月間某日,徐男持新台幣30萬元至何男的工程行,將現金寄託給何男,委請何男轉交陳男,陳男至工程行收款後,前往一處社區辦公室與徐男和曾秀菁會晤面談。
檢方表示,雙方默示達成意思合致以30萬元代價棄選後,陳男表示要介紹選民給曾秀菁認識,並提供提升見光度、知名度等競選方法,默示同意放棄競選及明示為曾秀菁助選。
曾秀菁的訴訟代理人答辯,陳男本無意參選里長,自然沒有曾秀菁約陳男放棄競選問題,縱使事後另有期約交付一定金錢或利益,尚難論以期約賄選罪。此外,曾秀菁對陳男收受30萬元而放棄競選毫不知情,沒有犯意聯絡,她只是聽聞徐男表示陳男有工程上缺口,才拿30萬元給何男借給陳男。
法院表示,根據陳男證詞已承認自己犯收受賄賂罪,至於徐男所稱因聽聞陳男有工程資金周轉缺口,才會無償「借款」30萬元給陳男,經調查後,法官認為不實在,不足作為有利曾秀菁的認定,判決曾秀菁當選基隆市中正區砂子里第21屆里長無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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