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記得一定要報警!台北一名陳小姐,上個月騎機車跟其他騎士發生擦撞,第一時間有車損,雙方只到機車行確認,對方也有賠錢,但事後,陳小姐發現腳越來越不舒服,到醫院檢查才知道骨折,要休養三個月。這時候才求助警方,找到肇事人,想要求償,對方卻認為當下沒就醫,何時受傷難釐清,不願賠償。
投訴人陳小姐:「你當下沒有坐救護車,我為什麼要賠你錢,我10萬元我有,但是你要給我一個理由呀!他就想說我們拿他沒轍,因為我當下沒有報警。」
原來車禍第一時間沒報警,陳小姐沒帶手機也沒拍照,事件發生在上個月25日下午2點半左右,雙方只有一起到機車行檢查車損,肇事的吳小姐賠償500元,至於傷勢,陳小姐說是後來才知道傷得重。
投訴人陳小姐:「對方也是要求說,那我們就這樣子不要報警,我當下真的沒想這麼多啦,因為我想說我下午還有班,我只想說趕快去把車子弄好。到晚上的時候我還是覺得很痛,就是你不要動它就痛,我就請我先生隔天馬上載我去照X光。」
出示手上的單據,陳小姐以為腳扭傷,車禍發生半小時內先去看中醫,隔天到大醫院照X光才知道是骨折,現在雙方調解不成,下一步打算提告。
肇事者丈夫陳先生:「我們是講道理的,如果肇事責任是我們,我們當然要負責理賠人家呀!」
肇事者的丈夫強調不是不賠償,只是認為陳小姐後退撞上妻子的車,誰對誰錯肇事責任還要釐清。
律師則建議,無論大小車禍,一定要報警。
律師簡翊玹:「公務員(員警)他能夠在第一時間,做成一個客觀的紀錄,總比你之後你要再去證明,這個事情的發生或損害的發生要來得容易,要和解的話,建議也不要第一時間就匆匆忙忙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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