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位蔡先生在岡山的大莊路上,目擊一名男子從小貨車上,把一包包的垃圾丟到路邊橋下,他拍下畫面向環保局檢舉,沒想到環保局事後不成立,理由是無法證明行為人就是駕駛人,所以無法透過車牌開罰,也讓他無奈又生氣,而環保局表示,這是因為法規開罰的對象是行為人,雖然有時間並拍到車牌,仍有舉證上的困難。
眼前的男子,把小貨車車斗上的垃圾,一包包往路邊丟,路過民眾看到,急忙拍下畫面向環保局檢舉,不過卻得到這樣的答案。
高雄市環保局不受理,原因是駕駛人與行為人,難以確認為同一人,讓熱心舉發的蔡先生無法認同。檢舉人蔡先生:「(丟垃圾跟車主)一定有相關的關係呀,結果這樣子不能去制止他們做這種行為,我覺得蠻不開心的。」
附近民眾:「不大能夠接受啦,這樣好像在推託的感覺。」
TVBS記者何宜信:「我們根據畫面找到被丟棄垃圾的地點,果然在邊坡找到十幾包被丟棄的垃圾。」
被丟棄的垃圾共有十包,都使用同款垃圾袋,而裏頭一翻開,都是廢棄的木材邊角料,而且還有註記編號,顯然不只是一般的垃圾,而事發地點上個月27日下午,就發生在高雄岡山的大莊路上,調閱監視器,果然發現這輛藍色小貨車,出現在附近,而住在附近的地主張女士,才到整堆廢棄物也當場傻眼。
記者vs.地主張女士:「第一次被丟這麼多,這我不曉得(怎麼辦),你看到有昏倒嗎,有一點不高興啦。」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亂丟一般垃圾可處1千2百元到6千元,不過採累進加重,就算一次丟十包仍可能只罰1千2百元,而亂丟事業或有毒廢棄物,除了開罰還會被要求清除,甚至吃上官司,只不過依法開罰的是行為人,除了被當場告發,或是可以溯源的駕駛人,否則很難事後有效開罰。
高市環保局環境稽查科長林燦銘:「你如果是從副駕駛座丟出來,那環保局在這邊的告發正當性會比較弱,因為這個副駕駛是不是車主,通常很難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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