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湯景華死刑,全案可上訴。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以原判決論罪不周延等違法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法官函詢醫院了解人被火燒的痛覺程度,做為量刑參考,日前辯論終結,湯景華仍堅持沒有放火。(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