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涉嫌收購不得供人食用的油脂,轉售給正義公司加工製成佯裝可供人食用的食用油脂。二審判處吳容合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吳容合曾任頂新集團旗下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行銷處處長,對於油品具有專業知識,離職後自行開設鑫好公司,擔任油品掮客,販賣原料油脂給正義公司。
民國101至103年間,吳容合向晉鴻商行等廠商購入來源不明且不得供人食用的油脂,再轉售給正義公司,由正義公司以攙偽或假冒的方式,加工精煉製成佯裝可供人食用的食用油脂後,販售給廣大消費者,而涉嫌詐欺取財、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嫌。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吳容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吳容合明知正義公司買油是為了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用油品,卻仍販賣品質低劣且不得供人食用的飼料油等油脂給正義公司,與正義人員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使不可供人食用的油品在市場上廣泛流通,所為實無可取。
二審審酌,吳容合否認犯行,沒有任何補償、補救措施,依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804萬餘元,鑫好公司則判罰金400萬元。
吳容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TVBS新聞YouTube頻道改版囉! 快點我按讚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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