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劉姓男子違停紅線,1個月內連收12張罰單,罰鍰合計7200元,他不滿裁決,主張警察是人民的保母,是否應告知民眾移車,而非每天一張一張的開罰,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但被法官駁回。
據判決書指出,劉男今年5月5日至5月28日期間,將車停在大里區永隆路廣停六停車場旁紅實線處12次。警方收到民眾檢舉到場開罰,先後開了300至900元不等的12張罰單,合計7200元罰鍰。
劉男陳情,違規案件是遭人檢舉,因此自己當下並不知情,未即時移走車輛,導致一罪數罰;認為警察是人民保母,是否有義務告知民眾移走車輛,而非幾乎是每天一張一張的開罰,造成民眾荷包大失血的窘境,希望撤銷罰單。
法官解釋,容許以每間隔2小時連續舉發方式,認定為多次違規停車行為而為多次舉發處罰,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意旨;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一般民眾見有違規事件,皆可於7日內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因此認定違規舉發及處分無違誤,駁回劉男訴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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