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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腳鐐偵訊7.5小時 警執法過當?

記者 莊雪屏 / 攝影 林隆士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2/06 18:5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嫌犯被扣上手銬腳鐐,偵訊從派出所轉到分局,再移送地檢署,您或許認為,應該是個重行罪犯吧,這位偷挖路邊兩株菊花的婦人,就遭受到這樣的待遇,會不會如婦人家屬所言,太過分了?警方一再強調,這是逮捕人犯的既定程序,也是法定的權力,是否執法過當,可受到社會公評。

婦人路邊摘了兩株波斯菊,被便衣巡邏員警逮個正著,時間是下午2點10分,婦人被帶到豐東派出所偵訊,一待就是3個小時,這樣還不打緊,又被送去豐原分局,再偵訊1個小時,扣上手銬腳鐐,移送地檢署偵訊,再加2個半小時,時間一耗長達7個半小時。採花婦人:「嚇到連路都快要不會走了,差點就跌倒。」

難道是被當成重罪嫌犯對待嗎?偵訊一關又一關,還奉上手銬腳鐐伺候。豐原分局副分局長李建明:「我們同時間移送(地檢署),可能是公共危險罪、竊盜罪一起,依照我們的規定,要上腳鐐。」

這是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嗎?那可不,一般規定,只要上手銬就可以,1年前,為了戒護安全考量,豐原分局自行規定所有現行犯,移送時連腳鐐都得扣上,雖說是按照規定來,但警方破了這件「採花」竊盜案,真是盡忠職守?還是拚春安績效?李建明:「跟『績效』無關,因為『績效』我們達到預期目標的啊!」

春安期間為期25天,警政署訂出的績效目標值,槍械、竊盜、職業賭場、協尋中輟生4個類項,都得達到150分以上,以偷花這件竊盜案來說,破了一人一案,績效各5分,馬上為肅竊項目,添了10分。

警方本來就該嚴格執法,但破了件「市價2元波斯菊花」的竊盜案,你會為警方拍拍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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