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任職「琦玉公司」的張姓男子,今年3月下班前遞交「自願離職書」,但回家就後悔,2個小時後他潛入公司,偷走辭呈,庭訊時,他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還是員工,只是拿回「屬於自己的」辭職書,有何問題?法官認定其竊盜犯行,但審酌被告不懂法律,且公司讓他簽署不公平契約,他辭職後反悔又想要彌補才法,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
張男(39歲)於2011年起受雇琦玉公司當作業員,2018年3月23日晚間8時下班前,他簽署了辭呈,並寫明「另有生涯規劃自行離職」字樣,交給陳姓課長,陳課長同意其離職,將離職申請書置在辦公桌透明軟墊下,待轉交給人事、會計單位。
回家後,張男反悔自願離職,當晚10時又回到琦玉公司,潛入辦公室,偷走該離職申請書。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傳喚張男,他坦承是他拿的,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還是公司員工,只是拿回「自己的辭職申請書」,有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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