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等6人涉經營「海上加油站」,以不實資料報關,卻利用油輪載運柴油至東海公海轉賣不明船隻,並2次轉賣給北韓船隻,中檢今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邱男等6人。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邱姓、蔡姓與徐姓男子為石化公司、船務公司負責人,認為「海上加油站」有利可圖,共同謀議以蔡男名下的油輪「北斗星號」作為海上加油船,在高雄港補給、台中港裝柴油後出港,漂浮在東海等待指示。
北斗星號主要透過年籍姓名不詳自稱中國人士的男子「謝加慶」引介,過駁柴油(ship-to-shiptransfer)給不詳買主牟利,買主多為走私船、聯合國禁運船或靠港加油可能無法通過船舶檢驗的問題船隻。
檢方查出,邱男等人營運的「海上加油站」,為低調經營並掩護違法買方,實際上僅在東海公海待命駁油,香港或日本石垣島港並非卸貨港更非目的地港,自民國107年1月間起至11月8日止,在邱男、蔡男及徐男的共謀支配下,由蔡男公司的林姓報關人員,以不實內容通關及檢查文件申報出口。
107年5月24日下午3時,北斗星號自台中港出發,在東海過駁柴油予「謝加慶」引介而來的北韓籍船舶MYONG RYU 1,並在同日再將柴油過駁予船隻SAM JONG2,但SAM JONG 2為經聯合國列入制裁的過駁船隻,已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375號制裁決議。
邱男等人營運的「海上加油站」,期間共計執行21次賣油業務,賣出油量9萬2000公噸,非法營業額達新台幣17億元。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進出口資料、聯繫紀錄等證據,今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石化公司、船務公司負責人、緬甸籍船長、公司報關人員與押貨人的邱男等6人。
檢察官請法院嚴予審酌,聯合國於106年12月22日無異議通過第2397號決議擴大制裁北韓,台灣為善盡國際成員義務,勿以所屬本國籍或外國籍船舶載運北韓受制裁貨物,被告駁油予不明走私船為業,嚴重損害台灣國際聲譽。
此外,北斗星號為以原船籍國多米尼克判定欠缺適航性的老舊油輪,在公海經營海上加油站,長期航泊於公海與台灣港口間,除有船員安全疑慮外,並造成海洋污染之虞,同時破壞兩岸經濟秩序,且被告犯後遮掩犯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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