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17歲的「小強」(化名),國中時就愛慕同校的1名女學生「小琳」(化名),但多次被對方拒絕。日前小強約國中同校的好友洪姓男子,一起到小琳家附近等她回家。不料當時看到1名男子送她回家,2人還親吻擁抱,小強看了度火中燒,夥同洪男把小琳拖至暗巷,輪流猥褻性侵。事後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洪男7年6個月徒刑,小強則因未成年,目前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判決指出,小強、小琳和洪男是同一所國中的校友,其中小強當時就愛慕小琳,也曾向對方表白多次,但都遭到女方的拒絕。去年5月某日晚間11時左右,小強夥同洪男到小琳住處等她回家,期間看到1名蔡姓男子送小琳回家,2人還當街擁抱親吻。
就在此時,小琳發現小強躲在旁邊,等到蔡男離開後,她便出聲大喊「不要躲了,快回家!」當下小強滿腔妒火,稱說有事要找小琳談談,便叫洪男一起出來。隨後2人便強拉小琳到暗巷,小強對洪男說「我先來!」接著他又對小琳說「很久沒碰女人了,拜託妳給我」,完全不理對方的反抗。
期間2人合力掀開小琳上衣,洪男還脫下她褲子,站在她前方親吻脖子和胸部,再用手指性侵得逞;至於小強則是脫下褲子,從後方性侵得逞。當下正好有人經過,2男趁隙離開,小琳則跑回家中,傳訊蔡男稱說自己遭性侵,隨即報警處理。
事後小強十分後悔,傳訊給小琳稱說「精衝腦,誰叫妳選他不選我。」至於洪男則辯稱自己並未碰觸女方身體,全都是小強所為,自己當時在一旁滑手機,並未牽涉干預,見小強和小琳相互擁抱道別後,再陪同小強離開。
小強起初坦承是和洪男一起聯手性侵小琳,事後改稱是自己1人所為,不記得當下洪男在做什麼。台中地院審理後,不採信洪男說詞,依共同強制性交罪判處他7年6個月徒刑;至於小強則因為犯案時還未成年,目前移交少年法庭審理中。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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