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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師性侵生 學校判賠2千萬

記者 劉德芸 / 攝影 黃國鈞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1/14 18:4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一名國小男老師長期性侵4名男學童,家長提出2千萬國家賠償,一審判決,認為公立學校聘請教師有監督的義務,教師利用職權性侵,所以家長有權向男老師或學校求償2千萬。

家長用顫抖的手,寫下「市府認錯」4個大字,法官一審宣判,2千萬國賠金額全數照准,他情緒激動,眼角還泛著淚光。

受害學生家長:「它(判決結果)可以有效遏阻,以後我們的學校以及我們的政府,可以去重視孩童在校園的安全問題以及性侵問題,他會去正視、他會去防範,不會事前縱容,事後還加以包庇。」

一名國小男老師涉嫌性侵4名男學生,長達半年時間,被判處163年的刑期,合併執行20年。家長另外向學校提出2千萬元國家賠償,法官認為,男老師利用職權對學生性侵,造成小朋友身心嚴重傷害,要負主要責任,而他教師的身分,屬於國家賠償法中的公務員,學校雖然沒有連帶責任,但家長可以向男老師或學校兩者之一求償。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教師是公立學校所聘用的教師,在他執行職務上對人民產生侵害行為,所以(學校)仍然必須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受害學生家長:「他(受害學生)會傷害自己,輟學,對大人完全不信任。」

現在該是國一的4名小孩,還走不出被性侵的陰影,家長認為,學校在整起事件中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還包庇犯錯的老師,決定集體向學校求償,希望藉此喚起教育單位重視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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