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名謝姓婦人49年前生下李姓兒子後,便將兒子交給公婆照顧,當兒子10歲時她與丈夫協議離婚,兒子則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但如今謝女被送到長照中心後,卻要求兒子要付扶養費,金額為每個月2.7萬元。對此,李男強調生母從未盡到扶養義務,法官則認為謝女要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判決書指出,李男1970年出生後便遭父母留在爺爺、奶奶家,10歲時父母離婚後,則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據了解,李男退伍後便在飯店擔任廚師迄今,李男向法官表示,在人生過程中他幾乎不知生母身分及長相,結婚時他透過各種管道找到生母,當時才知道生父已過世,而3年前生母生病,他協助將她送往醫院就醫,隨後2人便沒有再聯絡。
李男表示,生母雖曾懷胎10月並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對此,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謝女因健康因素難以維持生活,而有接受兒子扶養必要,但她在兒子出生後就鮮少照顧扶養,離婚後更從未探視兒子或給付扶養費,因此法官認為,謝女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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