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心存僥倖!今年初,一名邱姓女子在台中的高鐵站廁所撿到一張悠遊卡,內有剩餘98元,3天後邱女到百貨公司買了一杯60元的奶茶,因悠遊卡有記名,失主遺失後也有向警方報案掛失,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查出邱女後送辦,法官依侵占遺失物判罰金3千元,並依法追繳60元不法所得。
判決書指出,邱女在今年1月,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站女廁所內,拾獲孫女遺失的手機1支(已發還,價值約5000元)及含有悠遊卡功能的信用卡1張,佔為已有。
不過邱女不敢用手機,怕被從SIM卡追蹤回來,而發現悠遊卡內還有餘額,且悠遊卡消費是不需核對身分證,3天後便拿著那張卡,在台中市某百貨公司,購買一杯60元的珍珠奶茶,以該卡刷卡消費。
但她沒想到悠遊卡也能追蹤,而其實遺失東西的孫女,這張悠遊卡是有記名,她向警方報案後,也辦理掛失,警方追查發現,邱女持該悠遊卡消費,邱女到案坦承犯行,但供稱卡片已經丟了,法官認為既然丟了,視同餘額38元已發回,不用再進行追繳,僅追繳60元不法所得,而邱女也因為買了這杯奶茶,因為涉及侵占遺失物判罰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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