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脫口秀節目《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去年探討言論自由除罪化,故意在節目中用三字經辱罵工作人員,再要求對方告他公然侮辱,好讓他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台北地院今(2日)審畢,認為曾博恩主觀上沒有侮辱員工的犯意,且我國對公然侮辱訂有阻卻違法條款,犯罪構成要件已有限縮,並無違憲疑慮。
曾博恩當時在節目中提出妨害名譽案例,質疑可能被人拿來「以刑相逼」,因為告不告的成不重要,「重點是我讓你一直去跑法院」,有危害言論與新聞自由的疑慮;此外,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達成妨害名譽除罪化的協議,卻依然有控告妨害名譽的案例,因此讓曾博恩想「以身試法」,當眾用三字經罵現場人員JIM,並喊說「我有真實惡意,我就是要羞辱他,快給我前科,我要聲請大法官釋憲」。
合議庭評議認為,從曾博恩在節目中發言的前後文可見,他並沒有羞辱對方的主觀犯意,且《刑法》也對公然侮辱的成立要件限縮至「必須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才成罪,加上有阻卻違法的例外條款,因此無違憲疑慮,沒必要聲請釋憲。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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