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詹姓房東不滿房客不願調漲租金,縱火導致黃姓房客身亡,一、二審依殺人罪判處詹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詹姓男子將台北市大同區歸綏街一處房屋長期租給鄭姓、羅姓、黃姓房客,因所收租金不足支付他向台灣銀行承租土地的租金,房客又不願調漲租金且曾遲繳,因而心生怨恨。
判決指出,詹男於民國107年4月2日上午6時57分許,先將裝滿汽油的保特瓶放在出租房屋的樓梯間;4月4日上午8時46分,詹男重回出租房屋,將汽油傾倒在黃姓房客房門外走廊並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迅速蔓延。
黃姓房客因全身大面積燒灼傷併呼吸道熱損傷而不治身亡,房屋外的機車也遭波及。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詹男與被害人並無深仇大恨,卻縱火燒屋殺人,惡性重大,且思慮縝密、意志堅決,非一時失慮,犯案後僅稍表歉意,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詹男上訴請求酌量減輕刑度。但高院認為,詹男只因不滿收租,竟於老舊房屋密集的巷道房屋內縱火,危害甚鉅,也未積極賠償被害人,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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