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忠孝店莊姓員工開門時不慎撞傷邱姓女子,遭邱女求償。高院二審判莊男及其父母與鼎泰豐須連帶賠償邱女13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兩造上訴,全案確定。
邱姓女子向法院主張,民國103年12月間路過鼎泰豐小吃店忠孝店,鼎泰豐莊姓員工開門疏於注意,導致她被門撞飛跌倒,受有下背挫傷、背痛等傷害,最後甚至被診斷出腰椎脊椎滑脫症,求償167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莊姓員工沒注意門口是否有人經過而貿然開門,造成邱女受傷,應負賠償責任,且因莊男當時僅16歲,他的父母要負連帶責任,鼎泰豐身為僱用人也要負責。
一審認為,邱女所受傷勢僅下背挫傷、背痛,腰椎脊椎滑脫症應屬慢性退化造成,與遭門撞傷無關,判決莊男等人連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等費用,共新台幣8萬6610元。
邱姓女子上訴二審,追加求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兩造身分、莊男過失情節等因素,判決莊男及其父母與鼎泰豐連帶賠償5萬元,另維持一審判決的8萬6610元,總計13萬6610元。
兩造都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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