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在宮壇擔任師父的已婚陳姓男子,趁著開車送女信徒買藥時,把她載到自己住處並伸出狼爪,事後遭對方提告。陳男一審遭判1年2個月徒刑,但他不服上訴,稱雙方其實是交往中,女信徒要求他離婚被拒才會誣陷提告;陳妻則出庭作證,女信徒未曾要求他們離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不採信陳男辯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高雄市某宮壇擔任師父,不顧自己已婚身分,多次追求女信徒遭拒,仍不願放棄;2017年9月11日,女信徒因做胃鏡檢查而不舒服,陳男藉口載她去買止痛藥,竟開車將她載到屏東縣住處,不僅抱住女信徒,還把手伸進她的上衣內撫摸,又隔著衣物摸下體並強吻,因被害人強力掙扎才停手。
女信徒事後報警提告,屏東地院審理後,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陳男1年2個月徒刑;陳男不服上訴,辯稱他與女信徒已交往2、3個月,因她不甘當小三、要求自己離婚不成才提告;然而陳男說法不僅遭被害人打臉,連陳妻也出庭證稱女信徒未提出上述要求。
高院高分院審理後,查出陳男在猥褻女信徒後曾傳訊「當時在愛衝動之時難控制請原諒」,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因此不採信其證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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