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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難逃! 涉死刑重罪取消追訴期

記者 李頂立 / 攝影 楊清波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5/18 00:33
最後更新時間:2019/05/18 00:33

回應社會期待,立法院5月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條文,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取消30年追訴期,像是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等,犯人有生之年被抓到、都必須接受法律制裁。有檢察官表態看好,但他同時憂心,相關證物必須保留更久,存放的相關配套必須正視。

1996年,民進黨前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搭車遇害,同年在桃園縣長官邸,八死一重傷的劉邦友血案,至今也都沒有抓到兇手,眼看追訴期一天一天逼近,現在出現轉機。

 

記者李頂立:「按照現行的法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追訴權的時效是30年,不過就在5月10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之後,符合以上條件而且是發生「死亡結果」的犯罪,追訴權的時效將不再受限於30年,可以無限期的來追訴。」

也就是說,命案的兇手只要有生之年被抓到,都必須接受制裁。
只要符合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以及虐童致死罪等通通試用。

 
圖/TVBS

律師劉韋廷:「修正部分還包括施行法也做了修正,像彭婉如命案像劉邦友血案,這些追訴期還沒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到的,那也因為新法的修正以後它變成無限延長而變成永遠可以追溯了。」

但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國內五大案中的「林義雄民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發生已超過30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不適用新修正條文。

檢察官林達:「這個(修正條文)施行日很重要,因為也許會有很多的案件就在現在的這個階段,慢慢慢慢的可能就會追訴時效到期,所以我想還是希望說早一點施行。」

其實這已經是第二次調整追訴時效,早期本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重罪犯,追訴權時效只有20年。2005年時修法,延長至30年,如今14年過去,這次順應民意,不再讓凶手逍遙法外。

律師劉韋廷:「我相信會有滿高警惕的作用,當然我們都說亂世用重典,實證上來看我們確實增加了處罰,有沒有讓犯罪率下降,那我們就是留待將來台灣社會來看看會變成什麼樣子。」

檢察官林達:「像我們的卷宗的保存、我們的證物,像我們所有的一切可能都會延的很久,那這一些其實可能相關的法令或者像我們的保管室,我們的很多的科技設備,可能都要相應的去調整。」

圖/TVBS

 
因為像是劉邦友案,雖然偵查進度不能曝光,但刑事局透露仍有多條線索持續追查,因此相關證物留存是更加重要。

記者李頂立:「我們現在來到的是台北市警察局的刑事鑑識中心,您可以看到在我旁邊的工作檯上面是擺滿各式各樣的藥劑以及滴管,相關的證物就會來到這邊進行指紋的採集,另外帶到另外一邊,您可以看到在鑑識中心的巡官面前已經有一箱從現場帶回來的證物,目前就是要進行初步的分類整理。」

哪些要採集DNA,哪些採指紋分類清楚,接著把案件現場帶回來的碎紙片、淋上試劑,隔著紙張用熨斗加熱加速反應,幾分鐘過去指紋現形,接著就可以拍照下來,掃描建檔。

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洪承賢:「我們的證物生物跡證也不少,所以我們會需要讓它在存放在適當的溫度及濕度下,要儲存得宜之後才能再作鑑定。」
    
鑑識中心會支援分局的重大刑案,取得現場的證物後暫時存放,完成勘查報告後再交還分局,但只要案件一天沒破,這些贓證物就會繼續存放累積。

 
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洪承賢:「未來在漸趨飽和的情況下,我們證物儲存的空間是會不足的。未來的思考方向,建立一個大型的證物室。」

修法調整追訴權時效,是回應社會期待,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但相關配套也必須到位,才能真正讓司法正義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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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命案#證物#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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