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60歲廖姓男子和55歲林姓女友因土地和房產糾紛,前年7月朝任職於土地開發公司的黃女背部潑硫酸,造成黃女大面積灼傷。經一、二審依重傷害罪判廖6年6月、林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廖男和林女因為和土地開發公司有房屋、土地和140萬元的借貸糾紛,於前年7月6日時,帶女友一起前往傷者任職的公司。2人在大同警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附近巷弄遇到黃女,廖男先擋住她的機車,再拿出預先藏好的硫酸潑向她。黃女痛得棄車逃跑,廖男仍緊追不放,造成黃女全身32%三度化學性燒燙傷。
廖男在潑撒的同時也將硫酸濺到自己身上,跑到派出所清洗,且向警方自首;林女則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到場,後廖男、林女被檢方起訴。一審認定廖男和女友因為也有受傷,且沒有要致黃女於死,所以沒有殺人犯意,依重傷害罪判廖男6年6月徒刑、林女拘役50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判決依證據說明構成重傷害、不構成殺人未遂,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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