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歐陽姓男子2017年凌晨在速食店看到一名女子,心生歹念,尾隨女子回家,趁著她在一樓樓梯間拿取信件時,衝入強吻並搓揉其胸部、臀部。歐陽遭逮度後,竟辯稱「只是想認識她」,高院二審依照「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判決,此案件發生於2017年4月10日深夜,該名女子於新店捷運站附近速食店消費後,便步行回家。開啟一樓鐵門後進到樓梯間,正在整理信箱內信件時,歐陽便推開沒關緊的大門,壓制該名女子強吻、摸臀,女子放聲尖叫,而歐陽聽見門外有聲響,轉身拔腿逃逸。
女子事後馬上報警,警方在女子臉上採得男子的唾液DNA,並將歐陽逮捕到案。
歐陽辯稱,在速食店僅遠遠看到她,不清楚她長什麼樣子,因此想要認識她、看看她的模樣,她在樓梯間收信時看到自己嚇了一大跳,連飲料都打翻了,為避免誤會便趕緊離開,並無身體接觸,甚至表示願意透過測謊證實自身清白。
法官調查,透過監視器顯示,歐陽的確自速食店起就尾隨被害女子回家,在女方臉頰上的DNA也證實與歐陽的染色體相同型別。法官認為,被害女子與歐陽並不相識,只因自身私慾,竟尾隨女子至住宿樓梯間猥褻,該加重刑責。
被害女子也表示,現在都還處於驚嚇狀態,無法恢復,且因歐陽是尾隨至其住家,已經知道她的住處,非常擔憂自己的安危,並希望有管道可以幫助她。
一審法院認定,歐陽犯侵入住宅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5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歐陽親口坦承犯案並當庭道歉、賠償20萬元。14日宣判時,法官考量歐陽已有賠償,且有悔意,加上他主動至醫院治療、矯正惡習,因此改判4年6個月,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沛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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