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打學生屁股108下,法院判決學校要賠家長30萬,這名國中老師發現一位男學生服裝不整,開口斥責,還動手捏他的臉頰,隔天上課,再用木板打屁股108下,家長告學校,要求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台中高分院認為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校方必須支付30萬。
國中男學生制服上衣沒有紮進褲子,放學後在校外遇到導師,竟然被抓著頭、捏臉頰,導致嘴巴流血、臉頰紅腫,隔天上課,導師又把他叫上講台,拿木板打屁股108下,還要其他學生算清楚,究竟打了幾下。
教務主任黃紀生(2010.5.14):「這個是教師個人行為,當時學校也做了行政處分,老師也表達了非常深切的悔意。」
男學生屁股被打得瘀青紅腫,家長氣得告學校要求賠200萬,但校方只承諾給5萬元,談判破裂,家長告上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決,校方得賠30萬,但這個結果,家長和學校都不接受,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支持一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
台中地院庭長張瑞蘭(2010.5.14):「牽涉到管教有過當的狀況,它應該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範圍。」
台中高分院看法和一審法官相同,認為公立學校的老師就是公務員,出現失當行為影響學生權益,造成學生身心受傷,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社會處也依照兒少法,對老師開罰6萬元。
校方表示,學校要求不要體罰,老師事後已經被記過一次,是否再上訴,目前還沒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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