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40多歲林姓男子前年和變性人歐姓女友結婚,未料林母無法接受,氣得向法院提出訴訟,指兒子多年前突中風出車禍,心智年齡退化到如7、8歲孩童,主張婚姻無效。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林男有清楚自我意識,並非遭受強暴或脅迫而結婚,因此駁回決林母之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母聲稱,兒子104年3月間騎機車時突然中風發生意外,導致中度身心障礙,心智能力退化到如同7、8歲孩童,而家人在他出院返家後,委由歐女和外勞負責照護,期間皆按月支付看護費用,不料被告竟趁著兒子處於心智缺陷之際,私自於106年1月12日將其帶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
林母控訴,兒子和歐女認識已久,自己曾在車禍前問他「為何不結婚?」對方當時回覆「這個人(歐女)不行」,更曾和胞兄表明無結婚意願,何況兒子出意外後心智能力退化到如孩童,不可能突然結婚卻未通知其他家人到場,加上雙方辦理結婚後,被告不僅調查兒子財產還阻撓至親探望,顯見一切早有預謀。
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根據林男在家事調查時證詞,發現他清楚表明「其實我很想跟小歐結婚,但怕他們(家人)反對」、「車禍後想給她名分」等語,顯見他有清楚自我意識,也可明確表達想法,並非受強暴、脅迫才結婚,認定2人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林母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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