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在2011年擔任行政科專勤組長時,向電玩業者收賄21次,共收取572萬元賄款,一、二審遭判刑8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法減刑2次,今天自為判決,改判李6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
判決指出,2011、2012年電玩業者為了避免被取締,透過管道企圖向李世昌行賄。李世昌首次拒絕收賄,業者仍持續向李行賄,他最後答應收錢,放水不排臨檢或洩漏臨檢時間。前後收了21次共572萬元,而李世昌也坦承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供出當時在行政科專勤組的同僚林振宏也收賄。
2015年10月爆發高市警局不肖員警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業者弊案,檢調發動多波搜索,涉案達24人;發現李世昌從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間,按月收受共30家賭博電玩業者的賄款,收賄21次共1144萬元,半數與林振宏平分,2人各分得572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記載賄款金額573萬元為錯誤,今在判決中一併更正。最高法院認為,李世昌到案被收押,全部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572萬元,還供出林男是共犯,應各依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因此改判6年4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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