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男子10年前喜歡上一名郭姓超商女店員,畫了郭女的肖像畫示好,不料郭女卻當垃圾丟掉,黃男不滿,從此肉搜糾纏郭女長達7年,更稱對方偷畫不還,讓郭女憤而提告。高雄地檢署依誹謗罪將黃男起訴,然而,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無誹謗故意,日前判無罪定讞。
根據判決,黃男2009年認識郭女後,假借影印文件,將肖像畫夾在文件夾中送給郭女示好,但郭女沒有發現,將文件作為垃圾丟棄。黃男事後得知,對此相當不滿,以肉搜方式整整糾纏郭女長達7年,過程中包括傳簡訊、在疑似郭女的臉書留言騷擾、打電話到疑似郭女學校找人、傳LINE到郭女公司群組、到郭女住處攔阻郭女及其家人等。
2012年還一度找錯另一名姓名相似的女大生,數度在對方臉書留言「躲著我保證你沒機會從中山畢業」,甚至打電話到女大生學校,請教官轉交美工刀給對方,讓女大生父親嚇得報警處理,當時黃男被依5個恐嚇罪判處拘役120天,可易科罰金。
但黃男變本加厲,2016年5月間,黃男傳LINE到郭女任職公司的群組,寫下「請貴公司督促員工郭XX,請她把偷的畫還來」,讓郭女氣得提告誹謗,結果卻不起訴確定。直到同年10月,黃男騎機車到郭女上班店面,拿出「郭XX請將你不告自取摸走的畫拿出來還!!」的字板,讓郭女不滿黃男此舉讓人誤會她竊盜,再提告黃男妨害名譽,高雄地檢署認為黃男已知畫被郭女丟棄卻仍長期騷擾她,更公開稱她偷竊,涉嫌誹謗,將黃男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調查,郭女坦言黃男曾對她示好,但她不知道影印文件中有肖像畫,「可能後來我覺得文件是客人遺留在店裡太久,才會當作垃圾撕掉」,並在黃男到超商質問時,向店長表示「我把它(畫作)撕掉了」,認定郭女與黃男對畫作歸屬各說各話,但黃男在主觀上確實有理由認為自己說郭女偷畫是事實,因此判黃男無罪。
但檢方不服上訴,認為黃男明知畫作被郭女丟棄,可以選擇提告,但卻頻頻以討畫為由,從2009年至2016年不斷肉搜騷擾郭女,更傳訊息「你跑你躲,我就追就找,你就喜歡這樣昧」、「有時我真為自己不值,何必在這等人回應,用強烈點的手段不就好了」嗆聲,根本就是想達到跟郭女見面示愛的目的,但最後高雄高分院仍維持一審見解,日前判黃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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