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按照民法最高能向失主請求3成的酬金。不過,唸南部某大學的女同學,家境清寒,不久前她的爸媽才貸款借了錢要讓她繳學費,沒想到這筆錢卻掉了,後來同校法律系的學姐通知掉錢的女同學,撿到錢並要求3成酬謝金,否則依法行使留置權,能把撿到的錢扣住1個月。這讓女同學很困擾,先是要酬金後又扣住錢,註冊期限快到了,讓她不知該怎麼辦,找上立委投訴。
這位大姐熱情地擁抱運將大哥,因為他在車上,撿到現金跟存摺,拾金不昧、完璧歸趙,偏偏不是所有人,都能這麼幸運。
掉錢女同學:「她說如果我不給她3成賞金,她就要行使留置權,然後就不把包包還給我,那樣子我要怎麼辦?」
立委辦公室助理:「她如果撿到有通知你,她也不算侵占遺失物。」
掉錢女同學:「但因為沒有錢,才去貸款,還要錢留3成給她,這樣不就沒有錢了?」
口氣非常焦急,唸南部大學的女學生,找上立委求救,說這筆遺失的錢,還是爸媽貸款借來繳學費的。
女同學掉了將近4萬元,依法最多要付出十分之三,也就是1萬多元的賞金,這是根據民法第805條,撿到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最高3成的報酬,如果失主不願意,對方就能行使留置權,先扣住拾金1個月。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對有急用的人,其實坦白講,會造成很多的困難。」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拾得人應該就她主張,最高3成的部分,才能行使留置權,其他7成,她其實不應該繼續據為己有。」
就算歸還7成,恐怕女同學註冊費也未必繳得出來,雖然做好事要求回報,國外立法也有例可循,但這是否等於把道德觀物化,甚至還能強制扣留遺失物,這法有沒有問題?立委打算提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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