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林姓老翁2014年間見孫子把翹家女友帶回家中同住,明知對方未滿16歲,竟透過孫子當媒介,詢問少女是否願意性交易,之後2度和女方發生性關係,共付1200元當作酬勞。全案曝光後,林翁二審遭高院判刑2年6月,上訴最高院後發回重審;至於民事部分,高院則判老翁須賠償75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小琳(化名)原和林翁孫子為男女朋友,她於2014年4月21日翹家後,便和小男友住進老翁的鐵皮屋;沒想到,被告見到少女後色心大起,竟要孫子詢問對方是否有意進行性交易,獲得同意後即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並於2天後再次與小琳性交,事後給1200元做為報酬。
事隔不久後,小琳被送到少年之家安置,在和同學閒聊時提及此事,老師輾轉得知上情後報警,全案因而曝光。案經檢方偵訊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林翁無罪,二審改判2年6月徒刑,但上訴第三審時,最高院認為全案尚非全無疑義,仍有詳加究明釐清之必要,因此發回重審,目前於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中。
另一方面,少女母親得知後也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50萬元,但一審敗訴;母女繼續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依據醫院所作之精神鑑定,發現少女陳述之記憶和其他證述內容有高度吻合性,且她也通過測謊,證詞足堪採信,加上老翁孫子坦承犯行,最後改判被告須賠償當事母女各25萬與50萬,共7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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