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體育處(現為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遭控任內涉嫌讓特定民間團體優先承租公園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並從中收取賄賂。北檢獲報後將孫清泉約談到案,今年8月以罪證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最新消息稱,高檢署再議後,認為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已函文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起訴。
據了解,檢廉2016年接獲檢舉,指孫清泉涉嫌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讓特定民間團體優先取得場地使用權,並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指導」或「協辦」單位,使對方獲得使用費、保證金等減免優惠,期間業者再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營利,他則從中收取每次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賄賂。
同年8月間,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孫清泉住處並將他約談到案,訊後依貪污罪嫌諭令60萬元交保。庭訊時,1名王姓業者指控孫曾向她索賄,並拿出雙方手機簡訊對話佐證;由於王姓業者對行賄地點、時間、金額等細節交代不清,所出示之簡訊內容也不連貫,北檢認為孫清泉涉貪罪證不足,今年8月將其不起訴。
《自由時報》報導,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時,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上級檢察署再議;而高檢署再議後,認為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目前已函文撤銷不起訴處分,同時命令北檢將孫清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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