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緊急保護令,還是通常保護令,律師指出,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跟被約束的對象,必須是夫妻或是男女朋友,發展出的緊密關係,才成立,但像這次的個案,女子多次希望能夠聲請成功,但手中僅有的資料,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在網路上謾罵的帳號,就是前男友,甚至對方目前居住在國外,保護令才沒辦法核准下來。
女子不堪其擾,想聲請保護令,約束疑似是前男友,在網路上的謾罵行為,但像這些有保護令的個案,大多侷限在,「有親密關係」的親屬,像雲林這名男子,持刀砍傷自己的親生媽媽,過去也曾對妹妹和老婆施暴,家人擔心再受威脅,聲請了保護令,這一起也令人詫異,明明已經離婚,卻心懷不滿前妻聲請保護令,暗夜縱火,又或者是當時引發社會關注的小男童,疑似遭到虐待,檢警迅速協助核發緊急保護令,限制的對象明確,更有近距離的攻擊行為。
律師張軒豪:「以前的基本規定,就是包含家屬之間,跟同居關係的人,然後在104年的時候修法,改成增加說包含現任的男女朋友,跟前任的男女朋友。」
保護令有分為3種,這張是通常保護令,但也有過渡時期的暫時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都是避免被害人再度被傷害,有法律拘束加害人離開住居所或生活環境,但個案中,A女子收到假帳號的網路謾罵,威脅,懷疑就是前男友,不過對方居住在加拿大,法官因此沒同意,律師也建議,針對不雅文字,可以提告加重毀謗。
律師張軒豪:「被侵害或者是有安全性的問題,才會,法院才會准,(指控的對象)目前感覺起來在國外,所以說法官可能就目前的部分不會准。」
雖然打電話騷擾、警告甚至跟蹤尾隨都是要件之一,但限制的對象是親屬、配偶、前配偶以及親密關係伴侶,A小姐想依循家暴防治法,但指控的對象不明確,或是人在國外都較難成立,必須耗時提出訴訟調查明確,才有機會捍衛權益,扳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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