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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2歲女時間說不準 法官判無罪


發佈時間:2010/08/19 12:2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民國91年,台中一起駭人聽聞案件,叔叔性侵2歲姪女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近判決叔叔無罪,理由一,是下體沒有精液反應,二是女童說就醫2小時之前遭性侵,跟醫院驗出就醫前遭傷害有細菌感染,時間不同,因此判無罪。法官判決,檢察官無法接受,檢察官表示,當時女童才2歲,連時鐘都不會看,哪知道就醫前幾小時?將再上訴。

民國91年,台中一名2歲半的女嬰,在爸爸幫她換尿布時發現,下體和內褲有血漬,警方調查,女嬰的叔叔涉嫌性侵。一審判4年,但被告不服提上訴,更二審改判無罪。

法官強調,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本案缺乏直接證據。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照顧的時間,有可能是自己的父親、祖母還有被告,所以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下體受感染的可能性,就不只被告一人。」

檢察官說沒有驗出被告精液,可能是被告以手指插入,醫院驗傷診斷書明確指出,女童的處女膜破裂、有新痕傷害;但法官表示,女童在就醫前2個小時遭到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8到12小時受傷的時間點不符。

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據醫生證明,大概應該在8個小時以前,受到細菌感染的可能性比較大。」

台中高分院檢察官表示,女童在警方偵訊時說,叔叔摸她下體、插入下體,合議庭都沒有採納,反倒是女童說到醫院前2小時遭性侵,合議庭不僅採納還判被告無罪,認為判決有瑕疵,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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