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女子騎機車載王姓女子行經屏東沿山公路,撞上路面一處125公分坑洞,兩人摔車倒地,王送醫不治;王女父母請求國賠,最高法院近日判屏東縣政府賠償186萬餘元確定。
王女的父母主張,女兒在民國102年8月25日上午11時左右,搭乘蘇女騎乘的機車,經過由屏東縣政府管理的枋寮鄉沿山公路63.3公里處時,路面卻出現一個長125公分、寬70公分、深5公分的坑洞。
王女父母指出,蘇姓女子煞車閃避不及,機車前輪陷入坑洞,當場人車倒地,導致女兒受到顱內出血等傷害,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
他們認為,縣府未即時修補坑洞,也未放置警告標誌,明顯有管理疏失,要求國家賠償。
屏東縣政府指出,政府雖是路段管理機關,但已委由包商負責定期巡查維護,且在案發前2天,廠商才完成道路坑洞巡查、修補,縣府自無管理缺失。此次事故發生是因為蘇姓女子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縣府和王女的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蘇姓女子在限速60公里路段,以70公里速度行駛,而且當時的天氣及視線,均無影響行車安全,蘇女未注意坑洞,也沒有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這次事故發生的「主因」,屏東縣政府未進行適當的管理維護則為「次因」。
高雄高分院審酌,這起事故,騎車的蘇姓女子要負6成的過失責任,屏東縣政府則要負4成,因此判縣府賠償王女父母共新台幣186萬餘元;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近日遭駁回,全案就此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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